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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PPWR 懶人包:台灣出口商必看,2026年歐盟包裝新規資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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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:2026 年 10 月 20 日|本文持續更新

歐盟《包裝與包裝廢棄物規則》(PPWR,Regulation (EU) 2025/40)已於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全面適用。歐洲客戶開始寄來符合性聲明、供應商問卷與文件要求,很多台灣製造商、品牌商與出口商仍然不確定:我到底要負責什麼?

這篇懶人包依 PPWR 條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 PPWR 常見問答(第二版,2026 年 8 月)整理,幫台灣企業一次掌握重點。法規有新進展時,我們會持續更新本文。

3 分鐘看懂 PPWR

  • PPWR 管的是包裝,不是產品:所有材料、B2B 與 B2C、銷售與運輸包裝都在範圍內
  • 台灣自有品牌通常是製造商,代工廠與包材廠通常是供應商
  • PPWR 文件義務和 EPR 是兩套制度,負責人可能是不同公司
  • 2026 年就要完成物質限制、技術文件與符合性聲明;標示、可回收性等要求分階段在 2028 到 2030 年上路

一、PPWR 是什麼?跟舊指令有什麼不同?

PPWR 取代了實施近 30 年的包裝指令(Directive 94/62/EC)。從「指令」改為「規則」,代表 PPWR 不需要各國另外立法,直接在歐盟 27 個成員國適用。

PPWR 的範圍是所有投放歐盟市場的包裝:

不分材料
不只塑膠,紙、玻璃、金屬、木材都在範圍內
不分 B2B 或 B2C
工業品出貨的包裝也一樣
不分銷售或運輸
紙箱、緩衝材、棧板、膠帶、標籤都是包裝

主要變化包括:包裝物質限制(重金屬、食品接觸包裝的 PFAS)、製造商的技術文件與符合性聲明義務、可回收性設計等級、塑膠再生料含量、包裝最小化、統一的材質標示,以及 EPR(延伸生產者責任)規則的調和。

二、台灣企業是什麼角色?

只要包裝或已包裝的產品進入歐盟市場,不論企業設在歐盟境內或境外,都可能受到 PPWR 規範。台灣企業最常見的角色如下:

角色 誰是這個角色 主要義務
製造商以自己的名稱或商標,委託設計或製造包裝的人。台灣自有品牌出口,通常是這個角色符合性評估、技術文件、符合性聲明、包裝識別資訊
供應商OEM/ODM 代工廠、包材廠提供製造商證明合規所需的一切資訊與文件,不得拒絕(第 16 條)
進口商把歐盟境外的包裝或產品帶進歐盟市場的人,通常是歐洲客戶確認製造商已完成義務、標示自己的名稱與聯絡方式(第 18 條)
生產者(EPR)在某個成員國第一個讓包裝進入當地市場的人在該國註冊、申報、繳費(第 44、45 條)

兩個關鍵提醒

  • 製造商的法律責任不能用合約轉移。角色判斷錯誤,事後無法用合約補救。
  • PPWR 文件義務和 EPR 是兩套制度。製造商看的是品牌與設計決定權,生產者看的是誰在當地第一個提供包裝,要分開處理。

三、2026 到 2030 年關鍵時程

日期 要求
2026 年 8 月 12 日
已經適用
一般適用:物質限制(第 5 條)、製造商與進口商等經濟業者義務、包裝識別與製造商名址、技術文件與符合性聲明、EPR 註冊
2028 年 2 月 12 日特定包裝須可堆肥(例如茶包、咖啡濾包);銷售包裝的空白空間須減至最低
最早 2028 年 8 月 12 日統一的材質標示(或實施法生效後 24 個月,取較晚者)
2030 年 1 月 1 日起包裝最小化;部分一次性包裝格式禁令。可回收性等級、塑膠再生料含量、運輸與電商包裝 50% 空白空間上限,則是 2030 年 1 月 1 日或相關委任法、實施法生效後一段期間,取較晚者
2030 年 6 月 1 日依新的統一規則,向各國生產者登記冊首次申報。在此之前,各國現行 EPR 制度照常適用

四、PPWR 最常被問到的 10 個問題

Q1PPWR 已經開始適用了嗎?之前出貨的包裝怎麼辦?

是,2026 年 8 月 12 日起一般適用。在這之前已經投放市場的包裝,可以繼續留在市場上流通。但要注意兩點:這個過渡保護不包括 EPR 義務;而且判斷標準是「投放市場」的時間,不是生產或出貨日期。

Q2PFAS 限制適用哪些包裝?

只適用食品接觸包裝(第 5 條第 5 項),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:任一 PFAS 25 ppb、PFAS 總和 250 ppb、總氟 50 ppm。不論是刻意添加還是非刻意存在都適用。電子產品、工業品等非食品接觸包裝,不會因為 PPWR 而需要做 PFAS 檢測。

Q3非食品包裝有哪些物質要求?

所有包裝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都要符合:鉛、鎘、汞、六價鉻總和不超過 100 mg/kg,以及關注物質最小化。重金屬限值涵蓋整個包裝,包括油墨、亮光漆、膠水和黏著劑。電子業特別注意:RoHS 報告不能直接當作 PPWR 證據。

Q4台灣廠商需要在每個歐盟國家做 EPR 註冊嗎?

不一定,要看您在該國是不是「生產者」。如果您賣給歐洲進口商,由進口商在當地第一個提供包裝,生產者通常是進口商。如果您從台灣直接賣給其他成員國的終端使用者,就須在每個這樣的國家委任當地的 EPR 授權代表。另外,部分成員國可能要求境外生產者委任授權代表,須逐國確認。

Q5小公司有豁免嗎?

沒有一般豁免。在一個成員國一年提供的包裝少於 10 公噸的生產者,可以用簡化方式申報,但仍然要註冊。

Q6技術文件由誰準備?什麼時候要完成?

由製造商準備,而且要在包裝投放市場之前完成。符合性評估可以委託實驗室或顧問協助,但編製技術文件的義務不能委託給授權代表,法律責任也始終在製造商。主管機關要求時,須在 10 日內提供。

Q7一定要找第三方實驗室嗎?

法規沒有強制。PPWR 採「內部生產控制」,沒有公告機構介入。不過法規要求足以證明合規的測試證據,實務上第三方報告比較有說服力。

Q8什麼是複合包裝?

由兩種以上不同材料組成、無法用手分開的包裝單元。如果某種材料只占極小部分,且不超過包裝單元總重量的 5%,就不算複合包裝。

Q9包裝最小化什麼時候開始?

第 10 條的包裝最小化要求自 2030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。在那之前,舊指令的相關基本要求與 EN 13428 標準繼續適用到 2029 年底。受歐盟地理標示保護,或在 2025 年 2 月 11 日前已受設計權、立體商標保護的包裝形狀,可以豁免,但要在技術文件中舉證。

Q10貨物會在海關被擋下來嗎?

PPWR 走的是「市場監督」,不是海關清關時逐批查驗符合性聲明。主管機關發現不合規時,會先要求改正,未改正才會採取禁售、召回等措施。但這不代表不會被查:主管機關每年都會以風險為基礎抽查符合性聲明。

五、台灣廠商最容易忽略的三件事

01PPWR 文件義務和 EPR 是兩回事
完成 EPR 註冊,不代表技術文件和符合性聲明也完成了;反過來也一樣。兩者的負責人可能是不同公司。
02授權代表有兩種,而且不是一般的貿易代理
第 17 條的授權代表須設立於歐盟境內,可以協助保存文件、對接主管機關;第 45 條的 EPR 授權代表則須設立在該成員國。兩者要分別委任。
03技術文件不能等被查才準備
技術文件要在投放市場前完成,主管機關要求時須 10 日內提供。文件不存在,就不可能在期限內交出來。

六、延伸閱讀與免費工具

免費工具:PPWR 官方 FAQ 中文查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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角色判定
釐清您是製造商、供應商還是生產者
技術文件與 DoC
從包裝 BOM 開始,完成文件體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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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Regulation (EU) 2025/40 官方全文(EUR-Lex);European Commission, PPWR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, 2nd edition(DG ENV,2026 年 8 月)

本文為一般資訊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實際義務依產品、包裝、貿易條件與銷售國家而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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